|
党员联系积极分子工作制度
为保证党员联系积极分子工作得以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员联系积极分子工作的宗旨:
1、以党员先进性带动、激发群众的先进性,实现以点带面的积极效果。
2、引导、培养有识之士成为有远大政治抱负、有优良思想品德、有敬业勤勉工作作风的人才,为企业、为社会做贡献。
3、为党组织输送优秀骨干分子。
4、让党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二条 党员联系积极分子工作采用总支领导、支部负责、党员落实的层级管理体系。
第三条 总支范围各在职在编正式党员都是联系工作责任主体。
第四条 总支所辖范围各企业在编非党员职工都是联系人联系的候选对象。
第五条 每位联系人责任主体都应主动或由所在支部在本企业或支部所在其他企业选定1——2名联系对象。责任人和对应的联系对象由所在支部审定,名单报党总支。
第六条 联系人责任主体与对象之间采用如下联系方式:
1、每两个月至少一次的沟通和交流。了解联系对象的工作、生活、学习及思想情况,对其遇到的问题应尽力予以帮助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所在支部反映。
2、进行时事政治理论的宣讲。
3、从党总支网站推荐的读书目录中,每季选择推荐一本书目,并督促联系对象写书面或电子稿读后感,报所在支部交党总支办公室,审核后在党总支网站刊登。
4、引导、鼓励联系对象参加党总支业余党校学习。
5、责任主体每季应对联系工作做一次书面小结,每年做一次总结。
第七条 联系人责任主体配发专用联系工作本,对联系工作情况进行书面记录。记录内容作为考核责任主体、评选优秀党员等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所属支部应不定期召开联系人工作会议,讨论交流联系人工作开展情况,并对联系人工作进行指导。
第九条 各支部每年进行一次联系人工作总结评定,分类评定联系对象,将优秀的联系对象纳入重点培养范围。
第十条 如联系对象加入中国共产党组织,则相应联系人工作结束。联系人责任主体应重新选定联系对象。
|